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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  
重庆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2:房屋登记完成后申请材料“确有错误”情形下的司法审查——戴某朋诉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区消防救援支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案
点击次数:3次    发布日期:2025/8/6 18:22:05

重庆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2房屋登记完成后申请材料“确有错误”情形下的司法审查——戴某朋诉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区消防救援支队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案

 

关键词  行政登记 房屋所有权登记 审慎审查 申请材料错误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6日,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某区××大道×号城镇房屋初始登记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初审意见载明,申请登记的房屋座落、建筑面积、层数、用途等与《测算报告》一致。2015年5月27日,戴某朋与重庆某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所在“某大厦改扩建工程D栋”《房产面积竣工测算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算报告》)附图中未注明房屋用途是避难间。2015年10月8日,戴某朋和某悦公司共同申请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2015年10月15日,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土房局)向戴某朋颁发《房地产权证》。2017年12月22日,某区消防救援支队以案涉房屋系避难场所为由,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2000元。戴某朋认为,原市土房局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未履行审核、查验职责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原市土房局向戴某朋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违法。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某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第44层局部为避难间”。案涉房屋所在的第44层竣工图纸显示,该房屋所在区域注明为避难间。2023年6月8日,经戴某朋申请,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不动产注销登记。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渝0108行初70号行政判决:驳回戴某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戴某朋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渝05行终11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戴某朋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渝行申532号行政裁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2024年4月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行再6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行终11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8行初70号行政判决;三、确认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戴某朋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违法。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现某区不动产登记职能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受,故本案适格被告为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房屋登记行为时,主要对于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职责范围内尽审慎的审查义务。本案中,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收取的材料齐备,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

评价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应当以该行为作出时行政机关能够发现的事实为依据。事后出现的新证据,即使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只要该客观事实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为时无法发现的,人民法院就不宜以此简单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撤销或确认违法。但是,在确有证据证明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材料虚假或错误,且该行为会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本案中,《测算报告》中关于案涉房屋用途的认定,与消防部门验收意见及案涉房屋所在第44层竣工图纸记载并不一致,原市土房局向戴某朋颁发的《房地产权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因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8日对案涉房屋办理了注销登记,被诉《房地产权证》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违法。

 

典型意义

与房屋等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权是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以及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实现,不动产登记以其交易公示、行政公信的功能在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2023年起,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正式启动,此轮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确立重庆法院牵头“解决商业纠纷”“办理破产”两项指标,其中登记财产作为重要专项评估内容之一,评估结果不仅反映重庆营商环境,更代表中国营商环境形象。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争议涉及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再审判决从兼顾依法、高效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机关确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转移登记行为予以认可,同时,在确有证据证明原登记行为所依据材料错误的情况下,对原登记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符合社会大众对司法裁判朴素的心理预期,从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这一个小切口为培育更好营商环境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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