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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法院案例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点击次数:3次    发布日期:2025/8/11 18:21:52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法院案例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入库案例编号:2024-07-2-102-002

关键词: 民事 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 未成年人 撤秘房屋拆迁 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

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本案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其与王某飞并未约定过平分征收补偿款,王某飞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生活费,保障王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12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4130日作出(2023)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一、王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以89342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2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飞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13日作出(2024)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70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3)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2024130)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2024613)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徐某华诉王某飞、第三人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条款的撤销及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法院案例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入库案例编号:2024-07-2-102-002

关键词: 民事 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 未成年人 撤秘房屋拆迁 征收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

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本案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其与王某飞并未约定过平分征收补偿款,王某飞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生活费,保障王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12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4130日作出(2023)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一、王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以89342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2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飞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13日作出(2024)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涉及的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本案中,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12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飞虽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作出赠与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依法不予支持案涉房屋因征收而灭失,转化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王某某所有。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是其作为父亲关爱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王某飞提出在其给付王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中予以扣减,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在解除婚姻身份关系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一揽子进行安排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该赠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房屋被征收的,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子女所有。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70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3)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2024130)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202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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