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保〔2015〕293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国发〔2015〕37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为落实三年计划,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方案》,并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7日
安徽省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实施方案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截至2014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131万套,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发挥了带动消费、扩大投资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城镇居民对改善居住条件诉求仍然强烈,加快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迫切。为加快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我省从2015起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调转促”工作要求,围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镇及产业转型升级,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统筹推进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危房、城中村、建制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大投入,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2020年基本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打下坚实基础,为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2015—2017年,全省计划改造城镇棚户区项目1981个,改造棚户区房屋91.88万套,其中2015年改造33.66万套,2016年改造26.63万套,2017年改造31.59万套。
2.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2015—2017年,全省计划建设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1715个,其中,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942个,与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773个。计划总投资661亿元,其中2015年、2016年、2017年计划投资分别为126亿元、224亿元、207亿元,剩余投资在以后年度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各地要大力提倡、切实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费用,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各市、县要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于2015年底前制定公布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具体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抓好实施,力争2015年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0%,2016年、2017年超过50%以上。
(二)加快棚改安置项目建设。各地要依据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抓紧安排落实年度实施计划,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和投资进度。要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加速项目审批效率,明确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各类审批手续办理时限,建立规范高效的项目审批流程。要加强对棚改安置房项目工程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纳入各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当年10月底前全面开工、3年内建成交付,让棚改居民尽快住上新房。
(三)完善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各地要把城镇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放在城市、城镇发展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国家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政策,统筹规划、互相协调、综合配套。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项目要与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地面地下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紧密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时,要认真排查2014年以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纳入本地区2015—2017年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地要根据《安徽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于年内出台实施。市、县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安排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计划,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各地要进一步放开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积极引导棚改配套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打捆发包,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建设。进一步推广特许经营、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建设等各种模式,切实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三)发挥开发性金融等支持作用。对承接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并积极争取开发银行、农发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摸底汇总本地区贷款需求项目清单,及时与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对接开展融资工作,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用足用活各级政府资金支持政策。各地在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时,要用足用好用活政策性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和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货币化安置。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要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六)严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组织落实
(一)严格落实责任。省里继续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市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市、县(市、区)是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抓紧组织落实三年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土地供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二)强化监督检查。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实行定期通报和约谈问责制度,督促各地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市要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弄虚作假、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各市要加强对县、区棚改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和内部通报,确保三年计划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