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5:任某乙诉任某甲、任某丙等(征地补偿利益)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任某某和肖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为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共同生育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五个子女。后因分家,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分别独立成户,任某某、肖某某和任某甲为同一家庭承包户成员。2020年12月,任某某去世。2021年3月,任某某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所承包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任某甲分别领取了青苗、林木、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2023年1月,肖某某因病去世。任某乙认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林木、土地补偿费系肖某某与任某甲共有,对于肖某某应当获得的补偿金额在其死亡时需作为遗产进行分配,遂提请诉讼。审理中,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均表示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任某甲。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耕地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任某某、肖某某和任某甲作为任某某家庭承包经营户成员,共同享有耕地及林地的承包权益。任某某于征地前去世,其生前所在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由其余农户成员肖某某、任某甲继续共同享有。肖某某于征地补偿款项发放后去世,其依法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属于肖某某生前已取得的个人合法收入,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遂判决任某甲向任某乙支付肖某某相应遗产金额。一审宣判后,任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与继承权益交叉案件时,应依法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本案一方面通过阐明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社会保障属性与身份依附性,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属性”原则,承包期内农户成员死亡的,其原承包权益由户内其他成员概括继受,不产生遗产继承问题。另一方面,本案裁判确认土地安置补助费、青苗林木补偿费等归属农户成员共有,并遵循均等分配原则,经依法分割形成的个人财产份额在农户成员死亡后应纳入其遗产范畴,有力保障了农户成员的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