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并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了土地,但未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亦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起诉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转让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的,起诉前转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了土地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签订合同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既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但在起诉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同意转让,并且转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开发土地的,可以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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