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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  
重庆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6: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制排危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陈某红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点击次数:37次    发布日期:2025/8/6 18:20:42

重庆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之6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制排危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陈某红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 房屋征收 房屋安全鉴定 排危拆除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及《征收补偿方案》。陈某红所有的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陈某红未在此居住。

2022年9月9日,某街道办事处在《重庆晨报》刊载《通知》,载明在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案涉房屋存在安全异常现象,涉嫌危及公共安全,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3日内未自行委托鉴定的,将按规定代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2年9月13日,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案涉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结论为D级危险房屋,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2022年10月20日,某区住建委、某街道办事处在《重庆晨报》刊载《通知》,载明上述房屋被评定为D级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告知所涉住户于10月24日前搬离危险房屋,停止对危险房屋的使用,并于2022年10月24日前自行根据鉴定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否则,相关单位将代为采取治理措施,以保证公共安全。

2023年1月6日,某区住建委对案涉房屋进行排危拆除。2023年6月,陈某红从邻居处知悉该房屋被拆除,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某区住建委、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3)渝0113行初195号行政判决:确认某区住建委拆除陈某红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陈某红损失。宣判后,陈某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作出(2024)渝05行终4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制排危拆除房屋是否违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采取治理措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代为治理。

本案中,陈某红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但其并未申请鉴定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危房鉴定,行政机关既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涉嫌危及公共安全且陈某红拒绝委托安全鉴定亦无证据证明其依法定程序向陈某红送达危房鉴定报告、危房告知函及整改通知等行政文书。因此,行政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侵害了陈某红的财产权,应当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均在职权依据下进行。行政机关对危房的认定与拆除是对房屋所有权人居住生活产生影响较大的系列行政行为,应出于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目的,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在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排危拆除行为更应受到限制,不得任意作出。本案判决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支持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对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和强制排危拆除程序、督促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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