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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国务院:新增产能钢铁项目不得供应土地
点击次数:1604次    发布日期:2016/2/16 7:33:46
 

国务院:新增产能钢铁项目不得供应土地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从今年开始,用5年时间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实现钢铁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意见》强调,严禁新增产能。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

《意见》明确,要完善税收政策。

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意见》要求,盘活土地资源。

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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