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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点击次数:5次    发布日期:2025/8/10 10:11:21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审查认定

入库案例编号2025-12-3-005-001

关键词:行政 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通告 实际包含征收决定的内容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1.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仅具有通知、告知的属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依法应当撤销征收通告,但案涉项目涉及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的,可以确认征收通告违法但不撤销。

基本案情:

2020516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在《大同日报》发布了《关于平城区西环路东侧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征收通告》),2021925日,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大同市西环路东侧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李某平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永宁街XXX1-2XX号商铺在征收范围内。

因征收补偿标准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平一直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李某平认为《征收通告》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多处违法,大同市人民政府认为征收单位未对李某平本人作出任何征收决定文书,《征收通告》对李某平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李某平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平城区西环路东侧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的通告》。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62日作出(2022)晋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驳回李某平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某平提起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519日作出(2022)晋行终593号行政判决: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平城区西环路东侧城市棚户区房屋征收的通告》违法。

裁判理由

本案焦点为:征收通告能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案涉《征收通告》是否应当被撤销。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鉴于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仅具有通知、告知的属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根据案涉《征收通告》的内容,李某平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大同市人民政府没有另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故该《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李某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其请求撤销案涉《征收通告》,符合上述规定。

其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据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履行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等程序,同时应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大同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案涉《征收通告》前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但案涉项目是为了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涉及被征收人人数众多且大部分已经签订协议,如果撤销,势必会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确认案涉《征收通告》违法,但不宜撤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5项、第74条第1款第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5

一审: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6行初20号行政判决(202262日)

二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晋行终593号行政判决(2023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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