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信访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针对信访行为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因此,当事人申请部委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如系《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职责,对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下列情形,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登记立案: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
二是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
三是针对的是信访过程中引发的其他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如被行政拘留,被行政机关人员打伤起诉个人要求民事赔偿或起诉行政机关主张行政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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