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转让单位已注销,如何登记
基本情况
2001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徐巷某号房屋抵债给无锡市某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2003年2月,高某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该房,但双方未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2017年2月,高某申请该房转移登记时发现该房地产公司已被注销,无法与其共同到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了解,该公司为民营公司,无上级主管部门。高某能够提供的申请材料只有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公司所持有的房产证因公司注销无法提交。
解决办法
针对这一情况,登记机构查询了该房屋的档案材料,转让方某房产公司由股东董某、李某两人组成,其中董某占95% 股份。登记机构通过多方查找,联系到董某,讲明购房人的实际情况,希望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7年3月董某与高某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该房买卖转移登记,并提交了买卖合同、契税证明、工商部门的公司注销证明,董某关于该房屋系公司注销前销售给购房人且无法律纠纷的说明、房产证遗失声明、双方的身份证等材料。登记机构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刊登了房产证遗失声明和该房买卖登记事项的公告,并在该房所在地张贴了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登记机构为高某核发了该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解决了购房15年未能登记的问题。
经验总结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房屋买卖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买卖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若转让主体在登记前已注销,且无法联系到股东,购房人则会因申请材料不齐,程序不合法,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对该类问题,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举一反三,专题研究,明确“国有土地上已经办理过房屋首次登记的或虽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但同幢楼中已有业主办理过转移登记,购房人购房手续齐全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转让单位已注销或吊销,可由购房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经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体现了“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产权人利益、依法办事”的原则。
提供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中国不动产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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